欢迎来到深圳市股权投资研究会网站
关注官方微信
电话:13670126502
股权研究会
研究会章程
首页 » 研究会介绍 » 研究会章程

深圳市股权投资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深圳市股权投资研究会,英文名称是Shenzhen Private Equity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为SZP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深圳股权投资行业内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深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建立自律监管机制,在国家对股权投资行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全国自律管理体系的前提下,进行股权投资行业地域性自律管理和服务;发挥政府相关部门与股权投资行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股权投资行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会员服务,加强会员与国内其他各省市和国际股权投资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股权投资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0811室。邮政编码:518000。

第二章 职能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能: (一)自律管理。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全国股权投资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参照国际惯例和准则,结合国内实际情况,逐步形成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业标准,倡导实施地域性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规范企业行为,提高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管理规则,树立先进典型,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组织评选相关奖项;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行业问题,建议和要求。为行业发展争取政策支持和有利的发展条件。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组织会员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教育培训、再培训及经验交流,建立行业专业人才的人才库和项目库和高净值人士群体库,促进行业各方面资源的互动发展。推动行业的规范创新; (四)组织会员考察或举办各类研讨会、项目合作推介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收集、整理有关国内外信息,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编辑出版有关书籍、报刊、研究报告等; (五)加强股权投资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研究探讨股权投资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关于行业发展建议、调研报告和立法建议,维护股权投资行业的共同执业权益,争取股权投资行业的优惠政策; (六)广泛联系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商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建立会员、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系统,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 (八)倡导股权投资界人士健康向上、积极乐观的职业观和生活态度。积极策划举办股权投资界和高品质生活机构的交流和合作。促进行业人士工作和生活的平衡之道,健康和谐;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能。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完成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根据机构和个人分为:机构会员、个人会员;其中机构会员分为股权投资机构会员和非股权投资机构会员。股权投资机构会员指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开展业务的机构;非投资机构会员主要指服务于股权投资行业的中介机构等,包括专业服务于股权投资行业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券商、保荐人、证券交易所、金融机构,信托、第三方理财顾问机构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可、拥护深圳市股权投资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深圳市股权投资研究会的意愿; (三)在股权投资的行业领域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实力和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加入协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符合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的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核实,确认;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 (四)由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接受本会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提出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八)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和自律性规则;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八)积极配合本协会网站、会刊、数据库的补充和维护; (九)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与协会的联络工作。机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经秘书处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的职务。会员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对协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不符合协会管理规定或无法履行会员职责时,由协会秘书处知会会员改进。当协会会员不再具备会员资质时,由协会书面通知退出本协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如下组织机构: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秘书处、监事机构等。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任免常务理事、副会长;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提名副会长候选人、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在发展扩大到一定规模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会会长兼任常务理事会会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副会长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知识素养;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备良好的精神面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七) 勇于付出,有协会工作所要求的价值观和使命感,格局开阔,胸怀远大。乐于献身股权投资事业,以股权投资促进产业繁荣为己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战略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后由会长任命。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机构: 本协会设监事机构,由独立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担任,负责协会的预算和审计工作。候选人由秘书处提名,经会员大会同意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对年度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出具独立审计报告;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对年度预算和决算提出独立意见;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会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职能;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会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会员违反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协会会员的自愿捐赠; (二)协会按照有关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 (三)政府资助或者政府购买协会服务收入的费用;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在初期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记账和进行相关财务工作。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 7 月 24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