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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并购】第22期:探讨煤炭行业尽职调查审核重点
【投资并购】第22期:探讨煤炭行业尽职调查审核重点
2020年5月12日,深圳市股权投资研究会(以下简称“深投研究会”)投资并购律师联盟总部运营中心十余位律师围绕“固废处置行业”投资并购尽职调查展开实务研讨,就煤炭开发类企业投资并购尽职调查要点进行归纳。
(部分成员历史合影)
中国是煤炭的主要消费国。国家统计局《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9年,全国原煤产量完成38.5亿吨,同比增长4.0%;全年年煤炭进口量29967万吨,同比增长6.3%;全年能源消费总量48.6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3.3%。国务院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指出,到2020年,中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天然气比重达到10%以上,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62%以内。煤炭作为我国最主要的基础能源,短期内难以改变。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向好发展,并购重组是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据wind统计,2016年至今煤炭企业公告发起的并购事件共计135起,其中已完成(已实施或过户)的61起,正在进行的并购事件共计70起,涉及交易总价值1048.81亿元。在政策层面,国家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之间实施兼并重组,或与产业链相关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使煤炭企业平均规模扩大、产业格局优化。预计未来几年煤炭行业并购重组将是行业常态。
在并购重组交易中,由于收购方对出让方和目标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收购方面临着极大的交易风险,包括债务黑洞的陷阱、担保黑洞的陷阱、人员成本负担的陷阱、资产缺陷的陷阱、违法违规的历史等。因此,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成为并购交易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在整理、消化及总结并购交易过程的基础上,对煤炭企业并购交易的特殊性问题做粗略探讨,仅供参考。
煤炭属于能源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法律对开发企业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 我国法律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是煤矿企业的特殊资质,在做企业并购的尽调时,对于采矿证等采矿权证的审查是确定采矿权流转的首要途径。
1、尽调律师需主要调查采矿权证的取得的方式,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如果是拍卖或挂牌取得的,成交价格是否与采矿权出让年限直接挂钩;目标公司的采矿权证是否满足《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出让条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若并购交易为股权收购,则不涉及采矿权证出让限制的问题。
2、目标公司的采矿权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采矿权证载明的权利人是否为目标公司;采矿权证载明的勘查范围和矿区范围。
3、采矿权证项下的采矿权是否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如是,转让人在获取采矿权时,是否按照评估备案的结果缴纳了采矿权价款;
4、采矿权是否通过了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
5、采矿权是否被政府纳入整合计划、范围,采矿权证是否存在在交易完成后无法得到延续的可能;
6、采矿权人是否依法办理了采矿用地的审批手续;采矿权人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采矿权人是否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土地使用费;是否存在土地使用合同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7、采矿权人是否已交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是否已交纳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
8、与开采特定矿种相关的其他证照和地质资料、勘查报告及资源储量相关的资料。
9、是否存在可能对采矿权的转让及受让人受让采矿权后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二)采矿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或限制的调查
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矿权人可以出租、抵押采矿权,可以和他人合作勘查或开采。此类规定可能会使投资人在取得采矿权后权利上受到限制。律师需要调查采矿权上是否设定了租赁权。如果有,则需查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和条件;采矿权是否设定了抵押权。如果有,则需查明该抵押权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同时需查明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和范围;查明采矿权是否存在合作开采的情况。如果有,则需查明合作合同及该合同中载明的合作期限、条件及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查明采矿权是否涉及诉讼或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等。
(三)目标矿区资源的调查
此内容主要调查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和潜在矿产资源的总和;调查矿产的储量、品位、回收率和有害杂质等。从企业生产、经营的角度来说,对目标矿区资源的调查无疑是并购能否继续进行的最关键的因素。虽然矿产项目都会获得国土部门的储量备案证明,但由于勘察单位的能力、融资人出具报告的目的、专家审查的严密程度等各有不同,有些报告的准确性是难以保障的,因此建议对报告进行二次鉴定。一方面可以委托矿藏所在地的评审中心对勘察报告进行重估;另一方面,也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矿藏周边的同类矿进行核查比较,并请专家依据地质结构、成矿原因进行综合判断;除此之外,对于重大项目,也可以聘请地勘部门进行二次核查。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地质资料,包括坑身资料、钻探资料和取样分析报告等;储量评审中心的储量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证明;探矿权人向国土资源部门汇交的各种地质资料和勘查成果等文件资料可以帮助投资人评估、确定采矿权的投资价值。
(四)安全生产情况的调查
对于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需对新建企业以及已有矿山并且运营的企业区别对待,即对于新建企业需要进行如下审查:矿权项目是否具备安全报告,并获得安监部门批复;是否进行安全预评价,并获得安监部门批复;是否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设施是否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等。
对于已运营多年的企业,需审查矿权项目是否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等。
除此之外,无论是新建企业还是已运营企业都应重点关注的内容为:
1、企业生产是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被扣押、吊销等情形,企业是否被依法责令限期安全整改。
2、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是否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3、矿山企业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依法使用、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是否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5、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无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6、煤矿是否存在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7)超层越界开采;(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除上述情况外,各省区还出台有具体的安全生产规定。尽职调查律师还要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特别提示,对于高瓦斯、地质结构不稳定、近三年以来矿区扩大范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的,收购方应该慎之又慎。
(五)环保问题的调查
对环保的调查,包括目标公司的经营产品、经营场地与环保的关系,当初公司设立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是否通过环保审查、环保设施竣工后是否通过环保验收、现在目标公司有无违反环保规定;对废气和废水的排放、废物的存储的处置是否合法、有毒危险物质对场地和地下水的污染状况有无受到整改制裁通知。此外,矿产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否获得批准、关于环保的投资是否到位等。
深投研究会投资并购律师联盟总部运营中心成员名单:
负责人:深圳市股权投资研究会会长、MBA投行俱乐部创始人陈超明。
总部运营中心部分成员:李熙军律师、李涛律师、罗元常律师、彭大为律师、徐劲律师、郑晓萍律师、王恒律师等。
全国各地网络体系(70余城市):深圳、东莞、佛山、广州、珠海、中山、惠州、浙江:杭州、金华、无锡、宁波、温州、绍兴、嘉兴、慈溪、义乌、丽水、衢州、南京、常州、苏州、扬州、盐城、连云港、南通、昆山、徐州、淮安、江阴、宿迁、合肥、芜湖、马鞍山、北京、重庆、上海、天津、厦门、泉州、福州、南昌、长沙、南宁、武汉、荆州、宜昌、济南、青岛、烟台、淄博、威海、泰州、济宁、东营、临沂、潍坊、太原、晋城、西安、长春、沈阳、大连、哈尔滨、银川、石家庄、郑州、成都、绵阳、贵阳、乌鲁木齐、库尔勒、呼和浩特、昆明、兰州、拉萨、海口、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