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与会人员合影)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沈效、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龚中杰、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陈慧对深投研究会专家团一行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中国燃气的基本情况: 中国燃气主要在中国大陆地区从事投资、经营、管理城市燃气管道基础设施,向居民和工业用户输送天然气,建设及经营加油站和加气站,开发与应用石油、天然气相关技术。中国燃气自2002年成立以来,成功构建了以管道天然气业务为主导,城市燃气、乡镇燃气、车船燃气、LPG分销、增值业务、热电、合同能源管理、天然气贸易、装备制造、电商服务和仓储物流并举的全业态发展结构,目前已形成天然气产业链、液化石油气产业链、热电业务和配套增值服务等四大业务板块,目前员工人数6万多人,旗下超过1000家公司,业务网点遍布全国各地,是中国最大的跨区域综合能源服务商之一。 中国燃气在并购领域成绩斐然,通过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等方式迅速拓展市场,增加网点布局,仅2019年就收购了近20家燃气领域的公司,大部分收购项目均取得良好的效果,获得稳定的现金流,中国燃气在并购领域积累了大量成功的经验。 深投研究会会长陈超明对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此次接待表示诚挚谢意,并对研究会成立背景、发展现状及核心优势做了详细介绍: 深投研究会于2016年正式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成立,现为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副会长单位,在“投融资对接、项目孵化、高端咨询、政企交流、财税服务、院校合作、项目对接,高端人才推荐,投后管理团队组建”等方面均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研究会其运作及管理的MBA 投行俱乐部目前拥有毕业于全球 80 多所 MBA 院校并在深圳地区工作的 10000 多名 MBA ,各成员来自上市公司、知名企业、国有企业、银行或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领域。此外,深投研究会在全国70余个城市有投融资项目团队,已与300多家投资机构、300多家上市公司建立渠道合作关系。同时,还重点介绍了研究会在政府资源对接、市场资源整合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和平台影响力等。 深投研究会高级研究员王勇律师、黄华律师、李涛律师、彭大为律师各自分享了在燃气、大能源领域投资并购风险要点及实战经验。 在燃气领域并购标的挑选方面,并购标的风险类型大致分类如下: 1、资金链断裂型,在收购过程中,收购方需要仔细分析资金链断裂的原因,确定合理估值,要价过高的项目谨慎选择; 2、内部矛盾型,一般情况下的公司股东内部矛盾,可以通过引入新的控股股东解决,为企业注入新活力。相比外部矛盾而言,内部矛盾更容易解决; 3、政企纠纷型,收购方在尽职调查时应特别注意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特许经营相关协议,如果无法有效堵塞漏洞,解决政策风险,则应谨慎选择; 4、资源枯竭型,标的企业主营收入主要来源于初装费,当地工业用户比较少,后续盈利能力堪忧,此类标的通常不宜选择; 5、业务转向型,此类企业的主营业务并非燃气领域,寻求被并购的动机是项目剥离,突出主营业务,对于收购方而言,有可能寻找到比较优质的并购标的。 一般情况下,燃气领域的并购业务中,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特许经营相关协议都是尽职调查的核查重点,核查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2011年开始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确定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因此标的企业必须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否则在业务合规性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 2、由于燃气领域的立法相对业务发展而言较为滞后,2004年之前绝大多数情况下燃气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2004至2015年期间招投标和协议方式并存,2015年以后以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为主。因此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根据标的企业特许经营权取得的过程及历史背景,结合当时的政策和法律进行考察,评估合规性。 3、实践中有时会发现标的企业特许经营权可能存在重复授予、特许经营区域重合、政府单方面要求收回、上游企业直接供应大客户侵犯特许经营权等权利瑕疵及纠纷隐患,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对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总体状况及风险程度进行较为科学的评价,并根据结论意见选择继续实施交易、暂停交易,或者附条件实施交易等不同方案。 4、与特许经营协议相关的核查事项还包括签约主体(代表政府签约的主体应有县级以上政府的授权委托书)、协议内容(一般的合作经营还是特许经营)、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等。 在燃气领域的并购交易中,还特别需要注意进行反垄断合规性审查,以尽量避免被行政机关处罚。例如:2016年山东省工商局对某燃气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680万元,理由是该公司强制要求工商业用户缴纳“预付气款费”,且“预付气款费”无法冲抵用户气费,山东省工商局认定该燃气公司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在燃气企业反垄断合规审查方面,需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变相违规收取保证金、无正当理由修正计量方式、搭售或指定特定商品、指定交易对象等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