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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并购】第14期:探讨通信服务企业尽职调查审核重点
【投资并购】第14期:探讨通信服务企业尽职调查审核重点
2020年3月17日,深圳市股权投资研究会(以下简称“深投研究会”)投资并购律师联盟总部运营中心十余位律师围绕“通信服务企业”投资并购展开实务研讨。
(部分成员历史合影)
通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起着支撑和推进的作用。通信产业GDP 的比例现呈高速增长,通信产业的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越来越大,通信产业的投资增长速度大大高于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的增长速度,现在通信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并且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倍增器。因此在投资、并购交易中,并购方需要通过尽职调查来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状况,明确交易中存在的任何风险和问题,为交易结构的设计、定价以及交易文件的条款和条件提供参考。在通信服务业投资、并购交易中进行尽职调查时重点关注什么,对整个交易的成败具有重要意义。尽职调查部分关键点归纳如下:
(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令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电信管理机构在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因此,目标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是必须取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此项是重点核查内容。
(二)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前,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
因此,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运营企业、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企业投资建设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含国内跨省一级干线传输网、国际通信基础设施)以及限额以上的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项目须按上述取得行政许可履行的审查手续获得批文。
(三)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批准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因此,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运营企业、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企业、其他与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相关的企业投资建设国内干线传输网项目和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需要获得该批文。
除上述外,还有主导电信企业制定的互联规程审批文件、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文件、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文件(实施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设立审批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XXX公司申请XXX卫星转发器经营许可的批复》、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文件、《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含《电信设备进网试用批文》)、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核准(实施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文件(实施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文件、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核准文件、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核准文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法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法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法人、组建卫星通信网审批文件、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文件、《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因此,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对目标公司生产或经营的业务是否具备相应。
通信服务公司存在应收账款的持有成本和风险,尤其是可能存在高风险资产和闲置多余资产以及因突发资产减值导致的财务风险。由此可通过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纳税凭证;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计算主要财务指标, 分析公司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及现金流量状况;核对及重新计算坏账准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相关数据等手段,分析变动趋势及原因,积极核查目标公司应收账款风险了解清收欠款工作。
随着通信领域的蓬勃发展,对上下游产业链的控(参) 股企业会逐步扩大,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利益关系将变得更加复杂,员工数量将越来越多,公司管理难度将会加大。因此,应充分认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着重核查目标公司的内部制度及核心管理团队建设,了解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风险。
通信服务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域名、商业秘密等。其中,专利发明系最为核心的竞争力,但风险尤为突出,主要有三:第一,专利可能过期或者被更先进的技术所代替;第二,技术在使用期内能否转化为实物产业;第三,专利技术可能存在被同行企业盗用的风险。因此,对知识产权的审查是通信服务企业尽职调查的必备步骤。具体而言,在对专利进行调查时,可以通过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或调取专利登记簿副本确认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属和有效性,但应注意网站披露的信息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如果专利涉及职务发明、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政府资助等容易引发权属纠纷的情形,应当审查公司制度或相关合同关于专利权属的约定。如果专利已经许可他人实施,则应当明确许可的性质、期限、技术领域、地域等,以判断专利许可对专利权人行使权利产生的限制。存在专利或专利申请共有人的,应当审查共有人之间关于实施权、许可费的分享权等事项的约定。对专利权的深度调查则应当关注专利的稳定性、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专利或专利申请是否覆盖目标业务或产品以及目标业务是否能够自由实施等。
除上述重点核查关键点外,还需要核查目标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发展前景、重大合同、涉诉纠纷等。
深投研究会投资并购律师联盟总部运营中心成员名单:
负责人:深圳市股权投资研究会会长、MBA投行俱乐部创始人陈超明
部分成员:李熙军律师、李涛律师、罗元常律师、彭大为律师、徐劲律师、古冬冬律师、张国鑫律师、郑晓萍律师、李梦楠律师、王恒律师、何悦佳律师等
全国各地网络体系:长沙、东莞、银川、扬州、苏州、金华、淄博、连云港、长春、珠海、长沙、晋城、广州等30多个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