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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并购】第15期:探讨半导体/芯片企业尽职调查审核重点

2020年3月24日,深圳市股权投资研究会(以下简称“深投研究会”)投资并购律师联盟总部运营中心十余位律师围绕“半导体/芯片企业”投资并购展开实务研讨。

(部分成员历史合影)

随着《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的稳步实施,及各省市在政策倾斜、资金补贴、技术转让、人才获取等方面进行多方位支持,半导体芯片领域也成为近年来投资热点。那么,律师在为投资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关注哪些方面从而为交易决策、交易结构设计、定价以及交易文件的条款和条件提供参考呢?由于半导体芯片行业为技术密集型企业,投资机构的投资并购目的常常在于目标公司的技术和市场,故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况、高端研发人员情况、上下游市场之间的重大合同就成为律师尽职调查的重点。  
一、 知识产权
  半导体芯片行业的技术所对应的重要知识产权类型主要为专利、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可以结合不同权利类型的特征进行特定调查。 1、 权属状况。 相关技术的权利来源可以通过原始取得、继受取得、许可等方式获得。 1.1  对于目标公司自主研发即原始取得的相关技术应注意审查:(1)权利证书登记状况;(2)权属关系的实际情况,如相应专利是否涉及职务发明、委托发明、合作发明,共有人情况等;(3)是否存在权利质押等负担;(4)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等。 1.2  对于通过转让等方式继受取得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则需要注意审查:(1) 转让方和目标公司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款项支付情况;(2)转让手续是否合法齐备,转让是否进行了备案登记;(3)所转让的知识产权有效期限;(4)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禁止权利转让的情形;(5)转让前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以何种方式许可他人使用等。 1.3  对于通过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需要注意审查以下内容:(1)许可的方式,如独占许可、排他性许可、普通许可;(2)许可使用的范围,包括地域范围、权限范围等;(3)是否允许转许可或分许可;(4)许可期限;(5)该知识产权是否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6)许可费用;(7)许可合同是否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8)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是否存在可能因目标公司股权变动等原因导致其终止的条款。 2、 法律状态 对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审查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在申请、公告、授权、无效等各环节中的相关情况;(2)知识产权有效状态、剩余保护期限、缴费情况、质押情况。 3、 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调查包括已涉诉情况调查、未涉诉风险分析。 3.1  已涉诉情况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案件进程,并分析判断该知识产权诉讼结果对于后续目标公司经营、目标公司价值的影响。 3.2  未涉诉风险分析:对于核心技术应分析今后是否存在涉诉的风险。 (1)目标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等是否有可能被他人主张权利;(2)目标公司是否会因职务发明成果、合作发明成果和委托发明成果权属约定不明而引发权属争议;(3)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是否会与在先权利或他人合法权利存在冲突;(4)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的稳定性,如通过专利检索,分析是否存在因不符合授权要求而被无效;(5)因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与竞争对手产生冲突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概率有多高,侵权风险有多大,侵权赔偿额是多少,是否存在规避侵权的方案等。  
二、 目标公司的高端研发人员
  半导体芯片行业的高技术、高研发特征也意味着其属于人才密集型企业,高端研发人员决定着目标公司今后的整体研发能力,是投资公司最终是否进行投资的关键考量因素之一。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目标公司的高端研发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高端研发人员的背景:应核实高端研发人员与上一家公司是否存在竞业限制,是否将上一家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研发成果用于目标公司的研发; 2、 高端研发人员的职务研发成果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因职务研发、职务发明、职务创作产生权属纠纷的风险; 3、 分析高端研发人员的技术领域及所占比例以及对今后目标公司的作用; 4、 目标公司与高端研发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激励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 5、 投资并购后投资人员的稳定性,是否可能离职以及离职对于目标公司的影响。  
三、 上下游企业之间的重大合同
  半导体芯片整个产业链包括设计、制造、封装、销售等环节,各个环节对应不同的上下游企业。投资机构根据产业布局的特定需求,如进行产业链的垂直或横向整合、丰富公司产品线、拓展公司销售渠道等,进而决定投资不同阶段的芯片企业。然而半导体芯片不同于其他硬件产品可以直接卖给客户,上下游企业之间因为芯片的高技术特征联系更加紧密,目标公司上下游企业之间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及其他各类合作合同,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上下游企业间重大合同的审核,应关注: 1、 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2、 是否存在因控制权变更导致合同解除或变更的条款; 3、 是否存在违约风险,继续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4、 评估如存在前述情形对拟投资并购的影响等问题; 5、 合同款项支付情况。   深投研究会投资并购律师联盟总部运营中心成员名单: 负责人:深圳市股权投资研究会会长、MBA投行俱乐部创始人陈超明 总部运营中心部分成员:李熙军律师、李涛律师、罗元常律师、彭大为律师、徐劲律师、郑晓萍律师、李梦楠律师、王恒律师、何悦佳律师等 全国各地网络体系:常州、金华、苏州、晋城、长春、厦门、扬州、东莞、盐城、长沙、银川、广州、淄博、石家庄、重庆、郑州、南京、武汉、成都、珠海、连云港、贵阳、乌鲁木齐、济南、绵阳、大连、哈尔滨、嘉兴、呼和浩特、宿迁、海口、温州、福州、北京等70多个地区。